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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6476用户6476宏观-合同类型 | ||||||
风险点 | 资产收购协议应参照“组合型”合同起草审查 | |||||
风险描述 | 多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也可以运用到资产收购协议的起草审查中来。如果资产收购协议中包括一项注册商标转让,那么这个资产收购协议的起草审查也必须考虑“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的全部审查要点。如果通过增资以股权作为资产收购对价,则必须考虑增资协议的所有起草审查要点。 | |||||
风险点 | 辨析使用“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 | |||||
风险描述 | 1.资产收购应命名为“资产收购协议”或“资产转让协议”。 如果资产收购的标的资产中既有股权也有非股权资产,仍可以叫“资产收购协议”或“资产转让协议”,或者叫“资产与股权转让协议”。 2.如果是股权转让,应命名为“股权转让协议”。 不建议使用“产权转让协议”等模糊术语,更不应该在不是股权转让的情形下使用“股权收购协议”这类名称,以免当事方主张交易性质不是资产收购而是股权收购而导致纠纷。 当然,更重要的是,在合同内容中明确列举各项转让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有必要,可以分成一个主交易合同+几个专门协议。 | |||||
宏观-合同主体 | ||||||
风险点 | 合同主体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 |||||
风险描述 | 合同主体的几类情况: (1)资产的权利方作为转让方,与有意取得该资产权利的受让方签署,这是常见的也是最正常的。 (2)转让方与受让方都有可能是多个主体,共同完成“一揽子”交易。 此时可能需要多份合同,需要考虑合同之间的共同生效、共同解除的问题。 (3)受让方签订合同,但资产是要归拟新设立的新公司的。 这种作法也是合法的,只是合同中需要约定受让方应承担的义务,要考虑新公司成立后即承接相关权利义务。 | |||||
风险点 | 应核实受让方是否存在相应资质 | |||||
风险描述 | 受让方购买资产一来是要成为该项资产的权利人,二来是要使用收购资产进行经营。这都涉及到受让方是否存在相应资质的问题,需要事先予以审核,否则将无法实现收购目的。 | |||||
宏观-合同标的 | ||||||
风险点 | 注意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 |||||
风险描述 | 标的资产的权利归属、是否有瑕疵、是否有债务风险、权利期限等,这些问题是必须通过律师、审计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的。尽职调查的结果要作为合同的附件,由转让方确认属实、无其他瑕疵和风险,并保证标的资产在将来也不会出状况,同时附上违约责任。 | |||||
风险点 | 注意对对价的审查 | |||||
风险描述 | 1.一般的资产收购:以货币为对价,无需特别关注。 2.承债式的资产收购:以债务承接为对价。该方式下需注意三点,一是确认承接债务金额;二是被收购方将其债务转移给收购方需经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因此需注意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同意的形式可以是取得书面确认,或签订三方协议;三是要求债务人确认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承债式的资产收购通常是对整体债务的承接。如果是有选择性的部分债务承接,可能会像前面“资产收购下受让方也可能对转让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说的,要对未被承接债务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增发股权收购资产:以股权为对价。 以增发股权进行资产收购,实际就是被收购方以标的资产作为增资的出资方式,因此需要审查标的资产能否作为出资方式。 4.资产置换:以资产为对价。 非货币非股权方式的,也就是资产置换。这里对双方用以置换的资产均涉及前述“1.对标的资产的审查”的内容。 注意在实务中采取的往往是上述多种模式的组合,例如可能向对方提供“现金+股权+债务承接”的综合收购方案。 | |||||
宏观-合同程序 | ||||||
风险点 | 注意资产收购协议在合同程序上的特殊之处 | |||||
风险描述 | 资产收购协议与单项资产转让协议很重要的不同之处是:需履行的合同程序不同,资产收购交易的合同程序=单项资产转让交易合同程序+资产收购特别合同程序。 | |||||
风险点 | 注意资产收购的特别合同程序 | |||||
风险描述 | 包括批准、备案、主体内部程序、特殊交易程序。具体见课程中“资产收购的程序”。 | |||||
风险点 | 应经过主体内部决议程序 | |||||
风险描述 | 1.公司自身有必要根据章程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交易对手也有必要进行适当审核。 3.协议层面,可将有权机关决议作为协议附件,并由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已通过有权机关决议程序;或将该等程序/决议作为付款先决条件或合同生效要件,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合同效力瑕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