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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审查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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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审查点
清单
飞书用户1178
飞书用户6476
7月2日修改
编者按:
增资协议,是指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增资金额、股权比例、增资的缴付、验资、变更登记等事项。这里的目标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可能是原股东,也可能是新股东。
本文 采用了 , 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分别对增资协议进行分析,阐明增资协议起草与审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要点。
-1-
宏观-合同主体
1.增资协议应由目标公司与增资方签署。
(1)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行为,因此目标公司应当作为增资协议的签订主体。
实务中,未将目标公司作为协议主体而将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协议主体并不必然影响协议效力,但可能导致后续纠纷,例如协议的目的是否是增资、目标公司是否同意增资方成为公司股东等,增加协议履行中的风险。
实务中存在的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与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的做法是不规范的,控股股东的行为属于无权代表,虽然增资协议有可能因目标公司追认、授权而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1]。
(2)不参与增资的原股东考虑作为协议主体。
无论增资方是否是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均建议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协议签订主体,一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议中如有涉及不参与增资股东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如股东的承诺与保证、违约责任),需其作为协议主体以使该等条款对相关方有拘束力;二是,可对以下情况起到证明作用:股东会已同意公司增资;不参与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
但同时该建议也可能因其他小股东不同意公司增资,进而拒绝签署增资协议而存在操作障碍。如无法实施该建议,并不影响增资协议有效性,但涉及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不签订协议的原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考虑将原股东权利义务的描述转化为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至于股东会已同意公司增资的证明以及不参与增资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相关事项,则可以通过公司及未签订协议的股东之后提供单独的证明文件来解决。
2.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能否增资?
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增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交易风险。
(1)股权被质押,公司能否增资?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不同观点。司法裁判中,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与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 的法院裁判说明股权质押情形下可以增资。深圳市盛康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做了更为明确的分析,认为增资方认缴出资到位的,未对质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可以增资;未实际到位的,则不应允许公司在此情形下增资,增资扩股行为无效。
实务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掌握尺度不一,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股权质押情形下不能办理增资相关企业变更登记的情况。
(2)股权被冻结,公司能否增资?
对此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此问题的个案答复,但意见相悖。前者持肯定态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4]),后者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5])。司法实践中存在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得增资的案例,但也有观点认为上述案例的裁判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目标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不建议直接采用增资方式,在无法实现解质押或解除冻结的情况下,投资人可考虑采取其他变通途径,如通过原股东出让部分未被质押或冻结的股权的方式达到投资目的。
-2-
宏观-合同程序
此处主要分析主体内部程序之目标公司增资决议程序。
1.如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则增资须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增资行为很可能无效。
如果全体股东都作为增资协议主体与目标公司、增资方签字盖章,或者均在书面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公司法》第37条第2款),那么可以无需股东会决议。
但如果不是这样,就必须要依法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这是《公司法》第37条、43条规定的。注意《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做出决议”不等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即使同意增资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这意味着即使召开股东会,也会通过决议),该增资程序仍存在严重瑕疵。未同意的股东可以主张决议无效、增资无效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