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1178
用户6476宏观-合同类型 | ||||||
风险点 | 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赠与合同 | |||||
风险描述 | 1.零对价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股权赠与实务中的观点并不统一。转让价款约定为零元,办理工商登记时也可能存在障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拒绝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为避免风险,如确定零对价转让,建议事先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2.为避免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赠与,零对价的股权转让交易尽量约定一个象征性的对价,如1元或100元。并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本交易非赠与,转让方不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 3.如确系股权赠与的,应直接签订股权赠与合同,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鉴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无撤销权,故也可考虑办理公证。 | |||||
风险点 | 选择股权退出方式时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 | |||||
风险描述 | 如果有人能以合理价格受让,对退出方(转让方)来说,股权转让更适宜操作,转让程序更为简便。定向减资通常是在没有投资人接盘情况下的选择,且如公司无力支付减资资金的,退出方只能实现股东身份的退出,并不能实际实现资金的回笼。 | |||||
宏观-合同主体 | ||||||
风险点 | 主体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 |||||
风险描述 | 一般来说,作为交易对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转移控制权的,应尽量将目标公司也列为合同主体;合同为目标公司设定义务的,应将目标公司列为合同主体。 如果股权存在特殊性,合同主体也会有所不同。 | |||||
宏观-合同标的 | ||||||
风险点 | 注意尚未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
风险描述 | 如果转让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受让人,应综合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1.将目标公司完成前次股权变更登记作为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先决条件,并约定先决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仍未满足的情形下受让方的单方解除权。 2.由工商登记的股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出具文件确认,受让人已经取得目标股权。 3.合同细节上,还应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权结构情况与实际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说明内部公示情况,并简要说明背景原因。 相关条款:5302 股权结构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已办理内部公示 5303 股权结构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未办理内部公示 | |||||
风险点 | 注意代持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
风险描述 |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在交易结构审查及协议起草阶段应防范代持风险。如未发现股权代持,则转让方应当在合同中承诺其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以便未来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 2.如确为代持股权,则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应同意。一般应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列入合同主体。此种情形下,应当明确约定受让方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 3.名义股东反对时的处理。如果根据有关股权代持文件,名义股东有义务配合相关事宜,此时仍可以考虑转让,只是受让方的风险增大。若经评估实际出资人显名确实可行(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支持)受让方可以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协议取得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后,再采取隐名股东显名诉讼行动,使股权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者实际出资人先通过诉讼等手段显名,再转让。 相关条款:5311 股权转让主体 代持 相关课程:《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公司卷》“股权权能安排:股权代持协议” | |||||
风险点 | 注意冒名登记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
风险描述 | 作为受让人,首先必须核实真相,确认相关各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能够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方可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可要求转让方(实际出资人)先完成更名手续,再进行转让。 | |||||
风险点 | 注意质押股权转让应经质权人同意 | |||||
风险描述 | 如股权已被质押,为保护受让方利益,首选约定将解除质押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次选约定将转让方取得质权人对股权转让的同意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 | |||||
风险点 | 注意冻结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
风险描述 | 从受让方的角度,应该将解除冻结约定为付款先决条件。 | |||||
风险点 | 注意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 |||||
风险描述 | 1.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的转让。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是一种合法状态,不同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对于受让方,应当考虑“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事实对计算股权转让价款的影响。 从双方角度,都有必要在转让协议中对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说明,最后再说明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以避免日后争议。 2.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1)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对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建议取得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对约定内容的一致书面确认,以对二者同样产生效力; (2)如瑕疵出资导致出现除名风险,应考虑取得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除名的豁免; (3)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一致书面确认的方式可以是共同签订转让协议; (4)应向客户提示风险,除非取得债权人的认可,否则约定是无法对抗债权人的。 相关条款: 5313 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 出资期限未届满 5314 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 未缴纳出资、未全部缴纳出资 5315 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 未缴纳出资、未全部缴纳出资(目标公司及其余股东一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