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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起草审查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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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起草审查细节
用户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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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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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修改
编者按:
中介合同以“居间成功才收费”的模式为典型,中介人如何保证自己能收到报酬,是中介人对中介合同最需要关注和审查的。
文章内容来源于 《 》,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梳理了中介合同的起草审查注意事项。
中介这种服务的典型情形有两种: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信息,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这叫作报告居间;乙方撮合甲方和丙方签订合同,乙向甲丙双方或其中一方收取报酬,这叫作媒介居间。
为便于讨论, 我们先说明几个术语用于本文讨论:
中介合同有关术语含义说明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宏观-合同类型
一、居间中介合同是服务合同及广义委托合同的一种
1.居间中介提供的也是一种服务,属于服务合同是没有问题的。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中介合同在合同条款层面当然有其特殊性,但是一般委托服务类合同的审查注意事项,往往也适用于中介合同。
延伸阅读:
「服务类合同」起草审查需关注的3大重要问题
2.实务中提到的“中介、中介机构、中介服务、介绍服务”等,很多并非《合同编》所说的“中介”。
例如留学中介、婚姻介绍这种类似于“撮合”的服务,因为其“撮合”的并非“合同”(尤其婚姻肯定不是“合同”),因此不属于“中介”。公司上市过程中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也被叫做中介机构,但很显然其提供的并不是居间服务。
“职业中介”也较为特殊。虽然“职业中介”也是撮合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一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动合同关系也可理解为是一种合同关系,看似职业中介也在进行居间服务,但是在我国,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需要获得专门许可,并应遵循专门法规
。因此“职业中介”类合同几乎不存在适用《合同编》第26章中介合同规定的空间。
这些并非“撮合合同成立”的“中介服务类、介绍服务类”合同,属于无名服务合同,参照一般服务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规律,并结合该类具体服务的法规、交易特点进行起草审查即可。
3.中介属于“广义的委托合同”,但不存在代理,区别于“典型委托合同”。
《合同编》“中介合同”一章的第966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合同起草审查指南》的观点,广义的委托合同就等于“广义的服务合同”,包括多种有名合同,例如行纪、中介 、保管仓储,也包括医疗、培训等无名服务合同,典型委托合同则以对法律行为的委托为核心,其中包含代理。
中介服务方只是撮合交易,并不代理交易任何一方,因此并非典型的委托。
4.中介合同在模式上的最主要特点是:撮合交易成功才获得报酬。
当然,这是在一般情况下。理论上也可能存在“只要提供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务即可获得报酬”的中介服务。但是这种中介服务对应的合同其实就按一般服务合同起草审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