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始人和目标公司而言,目标公司给予在先投资人的权利条款是确定的,因此最惠待遇条款往前适用(涵盖在先投资人的权利)的风险较好评估和控制;后续投资人可能要求的权利条款是不确定的,因此最惠待遇条款往后适用(涵盖后续投资人的权利)的风险较难预估和控制。尽管在先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可能高于后续投资人,但通常而言,随着目标公司估值(即后续投资人的投资成本)的升高,后续投资人相应的权利条件亦会相应提升。在此情形下,投资成本低的在先投资人要求取得与投资成本高的后续投资人相同的权利可能会对后续投资人不公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目标公司的后续融资。对于创始人而言,未来权利条款的严苛程度不可预期且每一条最惠待遇条款都将产生连锁反应(Ripple Effect),创始人可能最终面临需要对所有投资人承担最苛刻义务的局面。故,限制最惠待遇要求往后适用对目标公司和创始人而言是比较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