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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格篇-A股公司控制权收购|创睿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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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格篇-A股公司控制权收购|创睿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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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MykuXdmW...
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创睿微律】
作者
:
中伦律师事务所
邱建
、刘鑫
发表时间: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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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伊始,受宏观政策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A股二级市场险象环生,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流趋紧,大股东股票质押率增高,甚至出现经营困难等现象。在此形势下,相关数据显示, 2018年前三季度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总数已超去年全年的水平。继此前撰写的
《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收购方式篇》
和
《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尽职调查篇》
,我们拟进一步对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中的定价问题予以剖析和探讨,供业者参考。
一、一般定价原则
▲▲▲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指引,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交易中,无论采取何种收购方式,上市公司市值均是交易定价的基础。对于几种常见收购方式的定价原则,我们整理如下:
二、涉及国有股的定价原则
▲▲▲
2018年7月1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36号令”
)正式生效,其中对于国有股东
[1]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含间接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要求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1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36号令生效之前,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主要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
“19号令”
)。36号令生效后将19号令明确予以废止,而定价方面36号令基本延续了19号令的立法逻辑,对不同转让方式的定价要求分别予以规定。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