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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入股重点关注问题分析|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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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入股重点关注问题分析|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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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a7KspCnt...
内容来自于:公众号【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作者
:
熊川
、张豪东
发表时间:
2021-07-26
内容整理人
:
飞书用户6056
拟IPO企业的主要客户同时作为重要股东,往往会引起市场对于拟IPO企业业绩真实性、销售定价公允性等方面的质疑,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注册制改革的实施,部分拟IPO企业基于自身的商业模式或发展安排,存在将主要客户引入股东的规划,该等情形下可能需要提前为后续上市进行筹划。本文结合近期IPO实践案例情况,对客户入股拟IPO企业的重点关注问题分析如下。
一、 客户入股的合理性
在既有IPO过会案例中,主要客户作为股东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并不少见,其入股合理性的解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看好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加强合作关系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商业逻辑和合理性。
例如,近期上市的科创板企业西大门(605155)解释客户入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客户股东均为公司长期合作伙伴,因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在获知公司增资计划时表达了入股意向;为了巩固与上述客户的合作关系、增强客户黏性,经综合考虑,公司接受上述客户少量入股。”
根据上述,我们理解,IPO企业中存在客户入股的情形并不少见,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如实披露并解释客户入股商业合理性通常不会构成审核的实质性障碍,但不主动披露可能反而会被市场质疑其背后是否在利益输送。
根据灿勤科技(科创板提交注册阶段)在2020年6月披露的招股书中并未将客户华为名称予以披露,而是用“客户H”简称代替,在后续审核过程中不乏市场质疑是否故意隐瞒客户和股东的关系,科创板上市委关注问询到“说明哈勃投资入股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向哈勃投资低价转让股份的情况”等相关问题。在灿勤科技2021年6月披露的更新后的招股书中,已经不再用简称代替华为名称,而是予以了如实披露。
二、 发行人与客户股东的业绩承诺和对赌安排
为引入客户作为股东,发行人可能会要求客户对后续带来的业务指标进行一定的兜底承诺保障,作为其入股的前提条件。但是该等业绩承诺或者对赌安排,可能会引发对发行人业务真实性的质疑,例如,客户股东是否会为了该等业绩承诺或对赌安排在报告期刻意为发行人增加业绩的情形。
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亦不乏会追问客户入股是否存在一定的条件,部分问询案例如附件一所示,在追问客户入股是否存在一定的条件或对赌安排时,回复不存在类似安排的情形较为常见。
但我们也注意到,近期创业板注册的深水规院2017年客户入股时进行了业绩承诺且IPO申报时并未解除,具体情形如下:
如上表所涉,投资人入股发行人且存在业绩承诺,该等情形被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包括业绩承诺是否稳定及解除条件,中小股东如何维权等系列问题,虽然深水规院该等客户股东在IPO申报时未解除《新增股东承诺函》,但在后续审核问询中最终予以了解除。
根据上述,我们理解,当前审核实践中,客户入股约定了一定的业绩前提条件或对赌安排时,在后续审核关注中可能会被重点关注,相关业绩承诺的稳定性,完成情况以及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障等事宜可能都需要一一解释。
三、 客户股东入股价格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回复:“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因此,若客户入股价格较低,可能需要进行股份支付处理,且若报告期内客户突击入股的,相关价格公允性及入股必要性等问题可能会被进一步关注。部分IPO企业披露的客户入股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我们理解,客户参考净资产或市盈率指标入股发行人的案例相对较为常见,但若报告期内入股价格低于同期外部投资人入股价格或被认为入股价格明显偏低,可能需要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四、客户股东入股比例
我们注意到,在既有IPO实践中,客户作为前五大股东或者甚至是控股股东的情形均已有相关案例存在。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同时又是主要客户的情形相对更为常见,通常集中在电力、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应获客方式主要系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为国有股东培育的上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