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共同出售权与优先购买权在风险投资交易中经常相伴相生,均是对创始人转让公司股权的限制,但二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共同出售权是投资人希望能与创始人共同出售股权,减少在公司的持股,本质上是一项卖出期权(put option);而优先购买权则是投资人希望能优先受让创始人出售的公司股权,增加在公司的持股,本质上是一项买入期权(call option)。正因为共同出售权与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行使方向完全相反(卖出vs.买入),因此,在同一项创始人转股事件中,投资人仅得选择行使其中一项权利,而不得同时行使两项权利(当然,实践中,投资人也不会同时实施“一边买入、一边卖出”的无意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