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域外的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难度更低。但是IP交易除外,因为仲裁通常裁决金钱给付,较少给出禁令(injunction relief)、强制执行等有关的行为裁决。例如针对保密+知识产权的侵权给予双方互相的寻求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强制执行或者禁令的权利的carveout,避免首先需要去仲裁程序;如果一方是单向提供license也可以是单向的,且没有全球很多分支,则可以固定某一法院的排他管辖权,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有可能对方可能在全球多个地方分支机构因此多地有IP侵权,则不要固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