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优先分红权安排出现在19世纪早期。当时,不少美国铁路公司的财务状况很糟糕、长期无法实现分红,原有股东已不愿意再为其提供融资。因此,铁路公司只好转向新的投资人发行特殊股票,承诺约定比例的股息回报且该等股息的支付优先于原有的股票。与之类似的,接受风险投资的公司(尤其是早期项目)在财务表现和业务方面亦通常难以满足传统投资者的投资要求;并且,相比19世纪的铁路公司,风险投资项目中的公司估值水平远高于传统产业(一家刚刚设立甚至还未设立的公司,其估值就可能达到数千万乃至数亿元)。在此情况下,投资人更需要一系列特殊的财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购权等)来为其投资决定提供支撑。其中,优先分红权这一类债权条款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投资人的最低收益率,从而可以减轻投资人对公司估值过高的顾虑。 [1] 进一步地,优先清算权、回购权等所要求的最低财务回报在逻辑上可说与优先分红权系出同源,因此争取优先分红权对投资人的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