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当地时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外国公司担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1] , 其中从审计方面对外国公司身份的发行人提出了严格要求,例如,若外国公司连续三年未能遵守美国上市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审计要求,将禁止该公司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法案表面上看似针对所有非美国企业,实际剑指中国公司,中概股将因此普遍面临不利风险。在 一文中,我们结合美国证券交易法等境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中概股完成私有化的三种路径以及自愿退市的相关步骤与要求进行了概要介绍。在本篇中,我们将从私有化发起方(以下称为“ 收购方 ”)的视角,对中概股私有化所涉及的多法域下需关注的重大法律事项、考量因素以及法律风险等梳理讨论,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