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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核查依据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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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核查依据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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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
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北交所已颁布的关于股票上市的如下规则: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内容整理人:
用户4090
更新时间:2022年8月5日
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受到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的行政处罚,或
证券监管机构
的公开谴责;
b.
因
涉嫌犯罪
被
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立案调查,或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未决诉讼、未决处罚)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
最近36个月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
;
b.
最近36个月内,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
;
c.
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且情形尚未消除。
3.
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
措施,尚在禁入期;
b.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及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的
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
;
c.
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d.
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期限尚未届满;
e.
作为
失信惩戒对象
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4.
发行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
有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e.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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