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当即批驳了这种流言,反复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而借贷人应交纳的金额为,本金200元加10年利息,共700多元,还要加上这次法官送法下乡的交通费、诉讼费各200元。借贷人称还不了这么多钱。村长此时发言,首先批评了借贷人借钱不还,随即在未同法庭庭长和原告信用社商定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要求借贷人及时还上本息,诉讼费和交通费就免了,由村长自己“给你顶这个人情”。对此,法庭庭长并不反对,反倒说,这是调解解决的办法,没有加15%的罚款;如果借贷人不接受,就要到镇上法庭去审理,按国家法律规定办,该罚就罚;现在这个方案全都是为借贷人考虑。借贷人于是出去借了钱,还了贷款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