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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众号:林邑诚斋】五岭寒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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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人:
用户6056
更新时间:2022年8月21日
他年我若为青帝,报与桃花一处开:给法大新生的经验与资源分享
《题菊花》
[唐]黄巢
飒飒西风满院栽,蕊寒香冷蝶难来。
他年我若为青帝,报与桃花一处开。
作者: 曹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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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三年152学分课程平均分91.16/100,绩点5.01/6.50,年级排名2/202,连续三年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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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2019级校外经济学双学士在读,中级宏观经济学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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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 331/340(V164/170, Q167/170,AW 4.5/6.0;201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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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FL 111/120(阅读29/30, 听力29/30,口语23/30,写作30/30;2018年7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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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经历:某红圈所深圳办公室资本市场团队、北京某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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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八届“军都法学”论文大赛三等奖。
联系作者:
邮箱:
CUPL_CaoJiahao@163.com
微信公众号:林邑诚斋
权利声明:
1,本文著作权归属于曹家豪与李思怡
本文前言由曹家豪撰写,正文部分是由李思怡整理曹家豪在老乡饭上经验分享的录音,并由曹家豪后续指导编辑而写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本文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在此感谢李思怡的辛勤整理与编辑工作。
2,本文禁止擅自转载及其他侵权行为,请各路营销号自重
未经曹家豪与李思怡共同同意,任何第三人不得复制、转载、改编、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文,或修改、歪曲、篡改本文,或经过同意转载时不署名或署名错误,或从事其他任何侵犯本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保护的各项著作权权能的行为。
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十五条,作者有权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追究行为人侵害著作权的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此外,本文作者将保留权利,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追究行政责任,并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以追究行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3,文中引用资源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