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希诺(688185.SH)案例中,发行人前身康希诺有限设立时,部分股东缴付出资的时间晚于康希诺有限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期限,不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关规定,对此,中介机构经核查认为:首先各股东目前已缴付了全部出资,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及验资复核;其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天津市商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康希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任何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应受到处罚的情形,故前述股东的延期出资行为不会对该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