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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红筹企业路径简析 | 创睿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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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红筹企业路径简析 | 创睿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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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Lt7bWcbj...
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创睿微律】
作者
:
中伦律师事务所邱建、赖海燕、李茹娜
发表时间:
2020-07-31
内容整理人:
用户6056
随着境内资本规模日趋增长,以人民币基金为首的境内投资主体已成为企业股权投资的主力军之一。然而,面对市场上相当数量的以红筹形态存在的优质企业,境内投资主体仍面临跨境投资的诸多“不便”。结合近年实践及观察,笔者理解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红筹企业已形成相对成熟的操作路径,均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项目需求。作为红筹系列文章之一,本文将就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红筹企业的主要投资模式、主要境内行政程序等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的介绍与分析,以供业者参考。
01 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红筹企业的主要模式
境内投资主体对红筹企业的投资,意在获取该架构中境外融资主体(“
境外融资主体
”)之股本权益(虽然该等权益的表现形式不一定是股份,也不一定为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持有),并在红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被并购时退出和获得回报。由于中国法律对跨境资本流动的规制、跨境投资流程与红筹企业资金需求时限之间常有的冲突、以及红筹企业资本运作路径日趋多元化,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红筹企业的模式在实践中也渐趋多元化。根据过往的实践经验,我们将几种常见的交易模式简要整理分析如下:
1. ODI模式
在符合中国有关境外直接投资(实践中也常称为“ODI”)法规要求时,境内投资主体可直接跨境投资红筹企业的境外融资主体,向其支付投资款并取得其股份(“
ODI模式
”)。
在这一境外直接投资中,境内投资主体应办理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备案手续,并在外汇管理部门/授权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在上述ODI程序办理完毕后,境内投资主体方可购汇或以跨境人民币的形式(具体视交易文件约定)向境外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款,并取得其相应股份。
上述交易架构图示如下:
(图一:ODI模式)
在ODI模式中,境内投资主体直接获得境外融资主体的股份,从法律角度来看相对最有保障,从其内控角度也最为合规,后续亦无需再进行任何权益转换(相较于下文的权证模式等);进一步地,随着境内资本市场对红筹架构公司直接IPO的逐步开放,ODI模式下境内投资主体所持境外权益能否直接在境内资本市场流动似也值得探讨——理论上这部分权益可以人民币交易,且无汇兑出境的需求,与红筹架构境外股东所持权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