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投资的语境中,投资人往往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在该等情形下,在协议层面明确公司承诺按照约定的要求向投资人提供公司相关信息并赋予投资人适当的核查权利,以令投资人在投后管理中对公司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便成为投资人的惯常要求之一。若投资人缺乏有效渠道获得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必要信息,投资人不仅难免担心其投资的安全性,也较难有效行使部分股东权利(例如,在公司业务、管理方面的决策权)。在风险投资的交易谈判过程中,若公司同意给予投资人需要的知情权,或许能够换回投资人在其他股东权利上的一定放宽。在投后管理方面,知情权的保障也有助于投资人与公司关系的稳定。此外,由于不少投资人(特别是专注某一行业/领域的专业投资机构)往往对于相关行业及同类型公司的运作模式有着丰富的经验,在通过行使知情权对公司具备较好了解后,投资人也可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合理建议,这亦可能成为公司的隐形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