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发布单位 | 规则名称 | 主要内容概要 | 核心内容 |
2021年2月5日 | 中国证监会 | 严格整顿“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重点约束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不当情形。对“股权结构两层以上且无实际经营业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持股主体提出了全面穿透核查的要求。 | (一)关于股份代持: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 (二)关于突击入股: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等。 (三)关于入股价格异常:历次股东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如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对于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等。 (四)关于股东适格性: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是否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 |
2021年2月18日 |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 通过要求发行人出具《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等方式,落实“规范指引”相关要求。 | | |
2021年2月23日 | 深圳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 | | |
2021年5月28日 | 中国证监会 | 明确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强化审核监督并建立独立复核制度。 | | |
2021年4月25日 | 深圳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上海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 | 明确将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等列为“最终持有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介机构的负担。同时也对外资股东穿透核查工作进行一定减负。 | “最终持有人”包括以下类型: 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者穿透核查至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除此之外的外资股东,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论证该外资股东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可将该外资股东视为“最终持有人”。 | |
2021年6月15日 | 上海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深圳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 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 | 一、在对股东穿透核查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穿透核查范围,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行为。 二、股东穿透核查应当把握好重要性原则,避免免责式、简单化的核查。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 三、持股较少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最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
| 许可制(H股) | 备案制(同时适用境内企业直接境外上市和境内企业间 接境外上市) | 评述 |
股东穿透核查 | 无明确要求(除股东人 数不超过200人所做必 要穿透外) | • 实际控制人:穿透至最终的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 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下同)、集体组 织、自然人等。 • 第一大股东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无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主要股东: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 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的主体、集体组织、境外 政府投资基金(含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 | 备案制下明确要求股东穿透 核查,一定程度上参考了A股 的股东穿透核查,目前股东的 穿透标准较为明确,但对于穿 透股东的具体核查事项及标 准是否比照A股标准还有待 实践观察。 |
股东间关联关系 | 发行人现有股东与发 行对象(如适用)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一致行动关系:5%以 上主要股东及发行对 象(如适用)之间的股 权控制关系 | • 说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股东之间的关联 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情况;如发行对象为特定对象,需 说明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 • 说明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 许可制与备案制就股东间的 关联关系核查要求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