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投资交易中,投资人一般都要求享有针对创始人所持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基于投资就是投“人”的风险投资理念,投资人不仅希望创始人转让股权应受制于投资人的批准,还希望即便已批准创始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亦有权优先购买该项股权,以防止不必要或对公司发展不利的外部第三方进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净化股东群,这也是公司“人合”属性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依靠优先购买权,投资人也为自身设置了一项期权——即在创始人出售股权时,如投资人认为公司具有进一步投资价值,则可优先于外部第三方购得公司股权、进而维持和增加在公司的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