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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入行须知:执业规范和处罚案例|律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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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入行须知:执业规范和处罚案例|律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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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5jAye7zY...
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原三平】
作者
:
陈鸣剑
发表时间:
2021-07-02
内容整理人
:
用户6056
搬运时间:2022.09.26
正式学习法律技术之前呢,还是要先了解下风险。
无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律师执业规范、道德准则都是要学的,不能和法官吃饭balabala,我就不讲了。
只讲下非诉律师的一些特殊规范,上规矩。
一、证券律师执业规范
零七八碎的很多,太多了你把握不住,捡重要的说,这三个好好把握就得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一起发的一个文,算是对证券律师总括性的要求,具体条文呢,自己慢慢看,也不多。
着重提一个: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从严谨性考虑,无论怎样核查,也只能说我查了什么,没查到、未发现XX情况,这个境外律师用的比较多,也对,所以有时候我们根据境内规则提要求,让人家明确有无、存在与否,也会产生很大分歧。
但没法。监管有监管的考虑。实践中慢慢感受。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证监会、司法部一起发的另一个重要的文,提了一些更加细化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会自己2001年发的一个文,俗称12号文,也是最最最重要的、平时用的最多的、反复斟酌的文件。
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每个章节、发表什么样的结论都给你规定好了,必须按照我这个来,相当于证券律师的格式准则。
说实话,这几个文都有些早了,有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审核的要求了,之后肯定会改的,但毕竟人家现在还有效,还是要遵守的。
对了,还有重要的《证券法》,别看提到我们的不多,但责任重大。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来看看前人踩过的坑。
二、处罚案例
1.
粤传媒收购香榭丽案
2013年的项目,前后查了好几年,到了2019年,证监会作出对律所、签字律师的处罚决定书,其中一位律师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2020年一审判决、2021年二审判决,法院都支持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这场造假案主要根源在于卖方的恶意欺诈,香榭丽伪造了业务合同,从而虚增了巨额利润。
罚律师和律所的原因呢,有这么几点:
1.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数据存在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