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穿透核查的概念由来已久,在证券发行业务中,需要进行股东穿透核查的事项主要包括:发行主体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主体股东/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的判断,以及金融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识别。但是需要穿透到何种程度,“最终持有人”的范围究竟为何,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将最终直接持股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作为最终持有人,而这一范围的确定主要参考了IPO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识别最终持有人和认定实际控制人而进行的穿透核查在穿透目的和关注重点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认定实际控制人而进行的股权梳理过程中,进行穿透的目的是为了从持股层面找到最终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主体;而基于识别最终持有人而进行的穿透,目的是为了找出真实的出资人,至于真实出资人对公司是否构成实际控制关系,这不是识别最终持有人所关注的问题,在存在外资股东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只要以适当方式确认最终出资人非为境内禁止出资主体或不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等情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