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与并购、合资等股权交易相比,风险投资却又相对特殊。首先,风险投资交易中接受投资的公司(“ 融资方 ”)多处在新兴行业、掌握某类新型技术和/或属于新型商业模式,其业务应极具爆发性和成长性、有机会在短短数年间从草履虫演变为独角兽,也有可能因创新失败而忽然清算、倒闭;其次,融资方创始团队的初始投入主要是“人”(劳务与智慧),融资方的快速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程度较高,融资快速完成对其迅速验证商业模式、占领市场、击败竞品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往往需要多轮融资才能进入到稳定发展、自行造血的状态;再次,风险投资者(“ 投资人 ”)通常以高溢价的方式对融资方进行投资,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系融资方早期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其追求的仅是财务回报而非控制权;最后,投资人多希望融资方最终能够登陆资本市场或者出售给相关产业投资者,从而实现单个项目的超高倍数回报,以覆盖失败投资项目的成本并确保投资人基金的总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