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很多情况下会分步进行,而控制权的变更往往发生在第二步或者更往后的环节。从过往的案例来看,如果反垄断主管部门认为收购人的分步收购行为系“一揽子交易”,会要求收购人在第一步收购实施前即就整体收购交易进行申报,否则可能面临被反垄断主管部门处罚、乃至叫停交易的风险,近年来因申报“抢跑”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之一为美年大健康收购慈铭体检的案例 [2] 。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往往耗时数月(甚至数年),而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时间表却又可能需以天计。在此情况下,收购人、出售方及相关中介团队可尝试设计特定的交易路径、结构和安排,在收购协议中对控制权转移的节点和安排进行清晰界定,争取合法合规地将经营者集中申报时点放在分步收购的合适阶段,以确保整体交易依法依规且快速有序地进行和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