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调整条款最早进入中国公众的视野,应当是2004年蒙牛香港上市时招股书中披露的Morgan Stanley等投资人与蒙牛创始团队所达成的双向估值调整机制——“于2006年财政年度中国节后,根据本集团就2005年财政年度及2006年财政年度预设的盈利目标,由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予金牛,或是由金牛转让股份予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预设的盈利目标一般视乎本集团在2005年级2006年为止的三年期内的复合年增长率。例如,倘若本集团的复合年增长率低于若干百分比,则金牛将会转让用公式计算所得的某一数量股份予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若复合年增长率超过若干百分比,则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会转让用公式计算所得的某一数量股份予金牛”。在该案例中,蒙牛创始团队的业绩最终大超预期。或许因为蒙牛创始团队赢得“赌局”的轰动效应,市场上随后出现不少采用估值调整机制的案例,当然其中也不乏永乐、太子奶、俏江南等创始人因“对赌”失败而丧失企业控制权的反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