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OPCO作为拟上市主体 | 以WFOE作为拟上市主体 | | |
外资限制方面 | 如拆除红筹架构时,公司的主营业务仍存在外资产业政策限制,则通常以OPCO作为拟上市主体,相关境外投资者在WFOE股权结构调整时可相应进行清退。 | 如拆除红筹架构时,公司的主营业务已无外资限制,则可以考虑以WFOE作为拟上市主体,境外投资人亦可无需全部清退。 | | |
持续运营方面 | OPCO在红筹架构存续期间实际拥有相关运营资质,同时也进行实际运营,公司的主要资产、业务关系、人员等均在OPCO中,拆除红筹结构对公司实际运营影响较小,同时其作为拟上市主体在运营连续性、资产完整性等角度更容易满足上市的要求。 | WFOE作为拟上市主体,可能涉及在重组过程中转移OPCO的业务、资产以及人员(或视情况保留OPCO的运营资质及业务,将其变更为WFOE的全资子公司),该等业务的调整可能对于公司整体运营的持续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拟上市主体报告期起算问题,同时也可能导致在调整过程中产生额外税负成本,需在调整过程中予以特殊关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