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九号机器人项目在证监会注册阶段是否能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的同意,有一点是确定的, 证监会进行的这个部门意见征询应该是一事一议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就不同的项目在决定同意与否时会有不同的考虑因素。 这里需要从两个维度考虑,第一,毕竟九号机器人是在证监会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公告公布之前已经申报的项目,其在申报之时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背景如何我们并不清楚,其他企业不一定能参考。第二,不同细分行业的证照,监管部门的审批口径是不同的。九号机器人业务中包含通过微信小程序或APP运营智能机器人配送服务业务,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既包括B21类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及B25类的“信息服务业务”,相对来说该业务领域内证照对外资的敏感程度不高,即使其他企业也是B25类的“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若涉及业务领域较为敏感,行业监管部门态度也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