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特殊规定(特别是“数人头”要求)在实践中可能对于私有化交易的顺利完成造成一定阻碍。例如,注册于开曼群岛的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新世界中国 ”,)曾两次尝试私有化。在新世界中国2014年的第一次尝试中,其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私有化。在法院会议上,虽然有持股比例达99.84%的股东同意该协议安排,但因为持反对态度的独立股东人数(458人)远超赞成的独立股东人数(223人),该次私有化尝试未能成功。2016年,新世界中国第二次尝试私有化,为避免“数人头”要求,其改为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成功实现退市。可见,注册于开曼群岛的港股公司在进行私有化时,需要基于开曼法律的上述要求,结合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各方商业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分析选择适宜的私有化路径。